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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簽證

自2009年5月起,哥斯大黎加內政部移民局將臺灣自第一類觀光國家(90天免簽證)改列為第三類國家。詳情...

哥斯大黎加將台灣由第一類國家(90天免簽證)現改列為第三類國家,需事先向哥國駐日本或駐新加坡領事館申辦簽證,可停留30天,惟例外規定如次:

(一) 倘取得美、加、歐盟簽證,效期3個月以上,可免簽證入境30天;
(二) 倘取得第一類國家6個月以上之居留權,得於其居留國家申辦簽證;
(三) 倘取得美、加、歐盟 6個月以上之居留權,可免簽證入境30天;
(四) 倘取得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尼加拉瓜或薩爾瓦多6個月以上之居留權,得於其居留國家申辦簽證;
(五) 非在其居住 國或居留國申辦哥國簽證者,哥國領事受理後須報准始得核發簽證。

駐館位置及聯絡方式

我在哥斯大黎加未設辦事處,哥斯大黎加事務由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館共同兼轄。

  • 機場稅:一般海外旅客 26 USD,延期出境旅客則為37 USD。
  • 陸路出境不需任何離境稅